2006年11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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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钟馗”发威 枉法生冤鬼 恶官得“殉葬”
唐育萍

  在中国,对徇私枉法者打击的历史很悠久,从有司法机构的那一天起,徇私枉法的司法官员就成为重惩对象。
  徇私枉法罪是我们现在的叫法,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。
  古人可不管这叫徇私枉法,他们有细致的划分: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、轻罪判为重罪,叫做“入人罪”;将有罪判为无罪,重罪判为轻罪,叫做“出人罪”。

  春秋战国
  “失刑则刑  失死则死”
  《史记·循吏传》有这样一个故事:晋文公手下有一个官员叫李离。这人在审理一个案子时将罪不当死的被告人错判了死刑。按照当时的法律,枉法的官员要与犯人受同样的刑罚,称为“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”,如此一来,李离罪当处死。虽然晋文公也愿意网开一面,但李离还是领罪受死了。

  汉朝
  故意放死囚 弃市或腰斩
  根据汉律的规定,对故意放死囚的均处以死刑,有“弃市”和“腰斩”两种执行方法。“弃市”是将犯人斩首后弃尸于闹市以示污辱,“腰斩”则顾名思义,是在腰部将犯人身体一分为二。
  然而对那些将罪不当死的人处死的司法官员,汉律往往予以从轻处罚,这得部分归因于古代歧视犯人,认为人一旦犯了罪就死不足惜了,而司法官员错将人判死罪,通常不会引起舆论的攻击,有时候甚至还有杀鸡儆猴的效果。

  宋朝
  徇私枉法罪 承袭唐规定
  当时有这样一个案子:
  有一年,深州武强县发生了一起盗贼杀人夺财的案子,事后盗贼逃得无影无踪。要知道,宋朝的时候有盗贼作案却抓不着,那就算是县官失职,不但乌纱帽难保,还会有牢狱之灾。
  县尉害怕了,随便拘捕了几个人,对他们严刑拷打,迫使他们认罪。为了让这个谎看起来更像那么一回事,县尉还弄来了一些赃物,制造一个证据确凿的假象,之后就判了其中六个人死罪。
  幸好当时担任河北路提点刑狱公事的薛向到下面检查工作,看到所谓的赃物后,薛向觉得事有蹊跷,便亲自审问囚犯,终于发现了真相,为他们伸了冤,将六个一脚已经踏上黄泉路的人救了回来。而那徇私枉法的县尉,因为将无罪的人判死刑,自己落得个脑袋搬家的下场。
  可见,宋朝也和唐朝一样,以死刑处罚因徇私枉法而错判死罪的司法官员。

  明清
  承袭唐宋法律 贾雨村当处死
  明清两朝关于徇私枉法的法律与唐宋时候的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,其中也规定了如果司法官员徇私枉法,将人错判死刑的,司法官员也要被处死。
  《红楼梦》里有一回叫“薄命女偏逢薄命郎,葫芦僧乱判葫芦案”,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里面的贾雨村就是典型的“官司出入人罪”。
  薛蟠指使手下将冯渊打死,按律应定死罪。可这贾雨村却想着薛家有钱有势,与贾、王、史三大家族颇有渊源,不好得罪,再加上薛蟠的亲舅舅位高权重,巴结还来不及呢,若是将薛蟠依律处死,那无异于自毁前程、自掘坟墓。于是,便以薛蟠已死为由放过了他。按照大清律,将应判死罪之人无罪开释,贾雨村也应该是死罪。

  现行法律
  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99条规定,犯徇私枉法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